科院廣州化學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獎懲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督促各基層單位做好安全工作,避免事故發生,根據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及賞罰分明原則,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公司在職員工、項目聘用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在讀研究生、實習生、進修生、合作單位派駐人員及客座人員等。
第二章 處罰
第三條: 處罰分為下列三種,各種處罰方式可并用:
1、批評教育;
2、罰款;
3、行政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級別及工資、辭退、開除)
第四條: 工作場所下班留鎖匙在門上者(或未鎖門),每次處以當事人 50元罰款。
第五條: 烘箱、冰箱及實驗室實驗裝置燃燒、爆炸或破壞性沖料(破壞性沖料是指有固定資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沖料),事故責任人和該基層單位責任人分別處以 1000元以下(含1000元,下同)罰款;屬責任事故或附帶有貴重物品及藥品(原料)損失的,將視情況加重處罰或合并其他處罰。
第六條: 中試及生產車間、器材倉庫發生沖料、燃燒或爆炸,事故責任人和該基層單位責任人分別處以 1500元以下罰款;屬責任事故或附帶有貴重物品(儀器設備)及藥品損失的,將視情況加重處罰或合并其他處罰。
第七條: 實驗室及生產車間因水龍頭未關好或因工作人員疏忽導致工
作場所的浸水,視損失情況,對事故責任人處以 3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鄰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須照價賠償。
第八條: 凡不按公司規定記錄《安全工作日志》,根據公司管理部門檢查登記達到兩次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登記達到三次的,對該記錄人及其負責人分別處以 500元以內的罰款。遺失或毀壞《安全工作日志》的,對記錄員處以300元以內罰款。
第九條: 中試車間、生產車間及器材倉庫不進行隱患分析、不報告安全隱患、未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在接到公司管理部門兩次書面通知后仍未執行并完成上述工作的,該基層單位及基層責任人分別處以 500元罰款;若因此而發生責任事故,將按情況加重處罰。
第十條: 凡發生事故,損失在 2000元以上(由公司財務部門核定)或有人員輕傷未致殘的,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將取消有關人員和該基層單位責任人當年度的優秀個人及各種研究生獎學金評選資格。
第十一條: 凡發生事故,有人員受重傷致殘的,除進行經濟處罰,取消有關責任人和該基層單位責任人當年度的優秀個人及各種研究生獎學金評選資格外,還將降低其崗位級別及工資水平,涉及法律責任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凡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主要采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有關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公司還將依據政府、科學院有關規定及本條例原則,對有關事故責任人進行從重處理和處罰。
第十三條: 因發生各種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獎勵
第十四條: 獎勵可分為兩種, 各種獎勵方式可并用:
1、表揚
2、獎金獎勵
第十五條: 發現火災或爆炸事故并及時報告者,給予 50-500元獎勵(事故當事人除外)。
第十六條: 發現水管爆裂或工作場所漫水并及時報告者,給予 10-200元獎勵(事故當事人除外)。
第十七條: 發現公共場所供電線路隱患并及時報告者,給予 20-400元獎勵。
第十八條: 發生各類事故后及時參與搶險和撲救者,視情況給予 50-500元獎勵(事故當事人除外)。
第十九條: 抓獲現行犯罪分子,給予 100-500元獎勵。
第二十條: 對及時報告各類事故或案件情況、積極參與各類事故或案件搶險處置,有突出貢獻者,公司將視情況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章 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物業部負責組織實施。 獎勵或處罰由 物業管理部根據具體事實和本獎懲條例 提出初步建議意見,經公司審查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根據公司對事故的認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罰款,憑物業部開具的處罰通知單由公司財務部直接劃扣。罰金統一由公司財務管理,作為安全專項費用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于處理案件、事故所發生的相應費用由當事部門(或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根據公司對參與事故處置工作有功人員認定,由物業部執行有關表揚、獎勵工作。獎金費用由公司經費開支。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公司物業管理部。